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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12岁女童遭性侵案调查 三名嫌疑人被抓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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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品教育

2024-05-08|已帮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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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临夏12岁女童性侵犯事件调查

本刊记者/苑苏文

2022.6.13总第1047期《中国新闻周刊》 2021年暑假,12岁的小燕(化名)自杀两次。 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举报她被强奸,但公安局没有立案,3名嫌疑人被逮捕后释放。 小燕是个缺了四根手指的残疾人,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和政县的山村。 她从小没有母亲,父亲也因残疾失去劳动力,在青海打工的叔叔马建强(化名)为侄女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一年过去了,案件始终在程序中打转。 2022年5月30日,马建强将小燕的遭遇写成《举报信》,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布,引起舆论关注。 案情很快有了进展,5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3名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6月3日,临夏州临夏市检察院批准他们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必须以强奸罪定罪。 但法律中也存在“漏洞”,如果其幼女在12至14岁之间,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即视为犯罪小燕第一次报案时,年龄12岁4个月,没有被立案或与之有关。 援助小燕的律师表示,从外表看,刚满12岁的小燕稚气未脱,而且三名嫌疑人与小燕轮流发生关系。 情节恶劣,“怎么看都不像是‘不知道’的状况。 那么,最初为什么不立案呢,胡搅蛮缠”。 实际上,在近年来发表的司法解释中,对性侵犯幼女案件中的“知道”情况有明确规定。 2013年的司法意见中,对12岁至14岁之间的幼女,从身体发育状况、措辞、服装特点、生活习惯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进行奸淫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认定对方“知道”是幼女2021年7月,也就是小燕性侵当月,“两高”印发量刑指导意见,提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广度时,要严格掌握”。

恐慌旅游首项村隐藏在甘南大山的褶皱中,那里是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交汇的地方。 2020年初,和政县刚从贫困县名单中退出。 但小燕家还是个扶贫户。 小燕是2009年3月出生的。 父亲患有“小脑萎缩”,脾气暴躁,易受伤害,长年困在家里。 小燕的妈妈生下她后,没等足月就离开了这个家。 小燕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大叔马建强在青海打工支付抚养费。 5岁时,小燕右手受伤,手指被砍了4根。 2021年7月,12岁的小燕在小学毕业的暑假里,学会用奶奶的手机登录社交媒体。 在微信上,年长她几次的成年男子开始让她去玩。 “我一直以来都在推辞。 ”小燕告诉资助她的律师,7月30日,“网友”提议带她去公园玩时,她想到以前和奶奶上街了,奶奶不允许她去公园。 “和奶奶打赌,走了”。 小燕7月30日下午出门。 这天晚上,在青海的马建强接到妈妈的电话,“妈妈说侄女不见了。 ”。 马建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当晚回到临夏,找了两天。 直到8月2日下午4时,在派出所手机定位的帮助下,小燕才确定自己在离家20多公里的临夏市中心广场,与母亲、两名民警赶到广场,将徘徊的小燕“抓获”。 “她见到我们,脸上惊慌,有点惊慌。 ”马建强见到侄女,扇了她一巴掌,说“我又气又急”,被打后,躲在奶奶的怀里,想起被强奸了。 据小燕自述,7月30日下午至8月2日,她被“网友”控制,“强行与我发生关系。 还不是一个人,是三个人。 那些人二十七八岁,我想去。 他们不让走。 我因羞耻而没有回家。”

2021年8月初,报警强奸后的第二天,在甘肃临夏市的一家酒店里,马建强为侄女小燕梳头。 图/受访者提供了临夏州和政县陪同寻找小燕的民警。 因小燕起诉的强奸发生在临夏州临夏市,案件交由临夏市公安局处理。 警察让小燕给3名嫌疑人发信息,他们驱车到达广场时被逮捕了。 马建强回忆说,抓人已是8月2日晚9点左右,当晚,小燕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笔录至凌晨3点。 小燕向提供帮助的律师供述说:“一开始我很害怕,没有说实话,后来我说了。” 在一旁的马建强先生,当警察询问他是否反抗侄女时,他说:“反抗了。 用脚踢了起来。 脚趾现在还痛”,但当时警方没有鉴定小燕的脚趾。 那天晚上小燕没有洗澡。 第二天,马建强带着侄女去临夏市人民医院检查。 马建强说,医生对侄女进行了阴拭子,提取了精斑,还进行了处女膜检查。 医生对他说:“处女膜破裂了,形成了新的伤口。” 体检结束后,马建强让侄女经常去市里的酒店洗澡,仔细梳好头发后,回青海打工。 但从临夏市回到首项村后,小燕在一个月内喝了农药两次自杀。 案发近一年后,小燕对帮助自己的律师说。 “我才12岁,未来的路还很长,但这件事影响了我的一生。 祖母带我回家后,我曾因羞耻吃药自杀。 祖母用了所有的泥土方法,让我复活了。 ”

立案之争几周后,马建强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得知不立案后,他说:“不立案的理由是什么? 民警说没有犯罪事实。 》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6日,即报案后3天。 为什么判断为“没有犯罪事实”?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接近临夏市警方的人士处获悉,该案最初处理时,嫌疑人因拒绝承认小燕未满14岁,是主动约会的网友,未被立案。 但据律师分析,强奸罪是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很多人轮流与幼女做爱“情节非常恶劣”,刑期可达10年以上。 小燕告诉援助律师,事发前,她在微信上告诉“网友”她12岁,但没有留下聊天记录,脚趾被检测出骨折伤口。 马建强提交临夏市民族医院检查报告,证实小燕右脚第二跖骨远端骨折。 这通常是外力造成的。 但是,检查报告的发行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与一个半月前发生的事情的关联还不明确。 这些“蛛丝马迹”都缺乏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效力。 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马建强为侄女申请刑事复议,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决定书,认为此前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马建强继续向上级申请刑事审查。 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决定书,决定撤销此前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2021年11月中旬,马建强按照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通知,自费将小燕送到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防御能力精神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邮寄给刑警队。 等2022年农历新年后,他打电话催促。 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马队长告诉他这件事已经立案。 “三个男人抓了两个,但另一个男人不构成犯罪。 罪不是强奸幼女,而是组织未成年人的淫乱罪”。 实际上,《刑法》没有“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相似的罪名是“引诱未成年人集体淫乱罪”。 马建强不能接受“淫乱”这个词。 他只有小学文化,但咨询有很多律师。 他说律师认为此案将构成轮奸幼女强奸罪。 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到了2022年开春,当他再次询问案件进展时,刑警队队长告诉他,“此案已移交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抓不保。” 事件停滞了,小燕在等待中升入了寄宿制中学。 “孩子这一年,与其真的活着,不如死了。 ”马建强说,两次自杀后,小燕寄宿学校时,下半身无故流血,被老师叫过几次家长。 强奸事件也蔓延到了当地的熟人社会,传来了“流言蜚语让我们一家人抬不起头来”的消息。

甘肃和政县马家堡镇首项村,小燕家租住的房子。 照片/回答者提供

取证的转机发生在周末。 2022年5月21日,周六,放学回家的小燕拿起外婆的手机,在网上搜索维权信息,发布了一个网名为“春树律师”的公众广播。 她打开了这个律师的介绍页,添加了他的微信。 “春树律师”的运营人是律师葛树春。 从小燕那里收到求助信息的葛树春觉得这件事“不可思议”。 他告诉小燕,他们和你做爱的时候,你知道你12岁吗? 小燕回答说知道。 随后,小燕告诉葛树春,在车里和酒店里,三人轮流和她做爱,整个过程她都是被迫的。 她还说,她的手被压着不动,蹬踏板时脚也被压着,“我蹬了踏板,把我的腿摔断了”,“他们承认和我有关系,但都说是我主动做的”。 葛树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小燕的记述是真的,不立案是极其罕见的。 “强奸是重罪,最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他对临夏市警方将此案定为“淫乱罪”感到困惑。 5月22日晚,葛树春特意和小燕通了电话。 他回忆说,在10分钟左右的通话中,少女的声音充满了失望和疑惑,“语气很悲伤”。 他想起自己的孩子比小燕小一岁。 “在孩子的认知中,可能完全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 自2021年8月2日报案以来,8月5日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只有三天的间隔。 葛树春推测,最初报案时,很可能缺乏认真的取证和调查,“如果一开始做好了,当时不可能没有立案。” 他指出,对于小燕笃定的“告诉过对方年龄”,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聊天记录,可能会丢失记录,无法验证。 另外,脚趾骨折时,如果及时进行伤口鉴定,强奸罪的结果就是重罪,有可能增加嫌疑人的刑期。 此外,如果嫌疑人没有在第一时间被逮捕,他们可能会提出证据或破坏证据,导致后续工作困难。 5月31日,3名嫌疑人被临夏市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 理由是“涉嫌强奸犯罪”。 6月1日,办案人员找到小燕,让她在奶奶、女警察、老师、村干部的陪同下,对强奸案重新做笔录。 笔录时间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11点。 6月2日,马建强从青海回到临夏市,与侄女一起在临夏州妇幼保健院恢复身体检查。 与以往只做阴拭子检查不同,此次妇科鉴定更为全面,包括传染病、创伤遗留伤、处女膜破裂情况,医生给小燕做了b超,检查了胰腺。 他在《中国新闻周刊》中写道:“医生说从处女膜破裂的痕迹来看,应该是突然破裂,有裂伤,构成了强奸。 ”。 6月3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3名嫌疑人批准逮捕。 目前,政府没有透露他们的身份,当事人家属多次询问刑警,得到的答复是农民的身份。

“严厉”和“知道”,在我国法律中,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有司法解释称,幼女12至14岁之间,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 行为人是否“知道”12岁至14岁幼女的年龄,会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这类性侵犯案件的判定倾向于未成年人一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对构成奸淫的幼女从重情节看是否需要以“知道”为前提,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有奸淫等性侵犯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知道”是幼女。 什么是“知道还是应该知道”? 根据上述意见,对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身体发育状况、措辞、服装特点、生活习惯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进行奸淫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认定“知道”对方是幼女2021年7月,小燕被性侵的同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放《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其中指出,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广度时,必须严格掌握。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第九检察院厅长那艳芳介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 最高检对30起性侵犯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其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2021年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1.1万件1.6亿元,是2018年的3倍。 此外,支持性侵犯案件的未成年受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积极探索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最近两年,全国严厉打击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犯罪。 ”葛树春分析,该案中3名嫌疑人强迫12岁女孩进行事实性性侵犯,根据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强奸女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两个以上轮奸的; 给被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三名嫌疑人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关注此事的律师范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至今仍由临夏市公安局管辖,不合适,“应该升级管辖,临夏州公安局管辖本案”。 他认为,该案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案件立案侦查宜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具体案件应当由临夏州公安局管辖”。 范辰还指出,临夏市公安局此前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经过复议,临夏市公安局仍作出维持的决定。 也就是说,临夏市公安局在错误的认识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临夏市公安局应当回避对本案的调查。 《中国新闻周刊》次多次致电临夏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勇、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志强、临夏市妇联等单位,均未得到回应。 6月3日,就此事成立的临夏州联合调查组发出通报,临夏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已经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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