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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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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品教育

2024-04-23|已帮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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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依据提高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这里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创业。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遍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相结合,鼓励兼容。 优化机制设计,鼓励和补助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操作、准确性能。提高强化政策可操作性、精准性、监督和调控,强化绩效导向、结果导向的就业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分为个人和单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大类。

个人和单位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等支出。

同一项目的就业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未继续升入城乡的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工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助金用于以下领域: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要准确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受教育者需要,定期公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适当时提高补贴标准。 对城乡非继续升学的应届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对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对职工个人或者企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的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顿和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钢铁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适宜的为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助金用于以下领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馀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津贴。 招收毕业生满一年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零星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大学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为高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助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馀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零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的企业或者个体雇主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执业1年以上的离校2年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试点初级创业补助金。 具体试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可以扩大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中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扩大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对聘用上述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单位支付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培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支付对培训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停留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以适当适用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就业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立档贫困家庭和贫困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生,统一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和维护信息网络系统,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为创业孵化基地颁奖,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确需追加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补助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费用。

(二)职工宿舍建设费用。

(三)交通工具购置费用。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的披露和补充。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依照本办法领取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以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规定,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资金的分配和发放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业绩因素三种。 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评估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评估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各项就业政策落实的效果。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以及减幅的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总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地方可以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才社会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才社会部门每年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人才社会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报送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90天内,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达到市县级财政人社部门。 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将本级政府预算下放到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对使用的就业补贴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 )、工单。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猜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探索为劳动者设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按照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 )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入城乡的初高中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代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习者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当附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人员申请技能培训补助金,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者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社区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生产能力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举办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当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实施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社区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人员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代理企业和培训机构申请或补充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助金,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付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按照以下要求:

(一)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收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的零星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簿(单)等。

(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簿(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公司支付工资明细簿(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补贴在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吸收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助金,应当向当地社团提供下列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出具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表(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属院校申请就业创业补贴,应当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最低生活保障、身体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属高校初审上报当地社区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支付给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以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人才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要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效果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当根据服务人数、效果、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研修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学徒技术、技能攻关、技能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培训、攻关、交流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络审计。 对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单位共享信息、与业务合作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 )给予补贴,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纸质资料。

第三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机构、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用工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估。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减少结转余额。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社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当公开培训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当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开办单位、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就业创业补贴应当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事社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0755-775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明年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以上是七品教育整理的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